《標準》的主要內容:《標準》規定了制鞋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、監測和監控要求,以及標準的實施和監督等相關規定,圍繞“加嚴有組織排放限值、增加無組織管控要求、強化污染物監測要求”三個方面制定。在有組織排放管控方面,依據行業污染物排放特征,除對顆粒物、非甲烷總烴等常規因子控制外,還設置對環境空氣質量影響顯著的苯、苯系物、臭氣濃度、1,2-二氯乙烷等特征污染物限值,以及燃燒裝置排放的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限值和基準含氧量。在無組織排放管控方面,對廠區內和企業邊界污染物排放同時提出限值要求,依據國家標準并結合行業特點,提出制鞋工業在刷膠、貼合、清洗、烘干等產生大氣污染物工藝環節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,并對臺賬記錄明確具體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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